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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

导语: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六年级男生泼开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为二度烫伤。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11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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