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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老板庆生后溺亡 同桌5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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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TV老板庆生后溺亡,家属起诉索赔 法院:其本人组织酒局且未喝酒,同饮5人不担责

    为给自己庆祝生日,冯某主动邀请王某、李某等人到自己经营的KTV庆生,并让好友赵某陪同大家,他并未喝酒。次日凌晨,所有人陆续离开。当天下午,冯某和朋友赵某被发现溺亡。事发后,冯某家属起诉同桌5人索赔。甘肃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 80841 阅读 298 评论 2025-01-05 15:05

  • 同饮后溺亡,法院判定无责

    蔷薇乱 10122 播放 0 评论 2025-01-05 20:30

  • 未饮酒的KTV老板庆生后溺亡,家属索赔败诉!#热点# #热点新闻#

    追热一线吃瓜群众 14386 播放 2 评论 2025-01-05 20:20

  • ..+甘肃临洮,KTV老板过生日,邀请6位好友为其庆生。期间,老板滴酒未沾。至凌晨,酒局才散。老板和其中一好友相伴回家。次天下午,发现老板和好友双双溺水身亡。老板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和老板一起庆生的其他5位好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说句公道话,这起悲剧确实让人唏嘘,但冯涛家属要求好友赔偿的逻辑就有点站不住脚了。咱们也都知道,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完全责任,冯涛身为一名KTV老板,不是孩子,更不是需要被朋友全程“看护”的人。再说了,这场聚会是他组织的,当晚也没喝酒,连“酒后失控”的借口都没有。这种情况下,非要说是朋友的责任,这不搞笑呢吗? 从法律上看,法院的判决完全合情合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立军等人对冯涛的死亡存在过错。朋友之间的聚会,不可能变成“谁出事谁负责”的契约关系。如果这样划分责任,那以后谁还敢参加朋友的聚会?可见,家属的诉求不仅不符合法律逻辑,也容易让关系变得功利化。 这事儿说到底,还是咱们的社会对于意外事故的心态没调整好。一出事就怪别人,既不讲理,也不现实。成年人有时候需要承担生活的无常,而不是总想着把责任推给别人。

    绿野 49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5-01-07 10:56

  • KTV老板庆生后溺亡,家属起诉索赔 法院:其本人组织酒局且未喝酒,同饮5人不担责。

    锐度新闻 1493347 播放 164 评论 2025-01-05 16:16

  • ..+这是朋友一起喝酒后喝出的一件事情,这件事情也让人们觉得思考,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对这个饮酒的人张某,王某,李某,小某,宿某等5人,他们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这样的喝酒问题。 是这样的,冯某主动请,几位朋友到自己经营的KTV庆祝生日,几位朋友在一起饮酒,但是冯某没有去喝酒。 冯某本人,也没有在一起饮酒,可是冯某和赵某,确在水塘里淹死了,这些都是喝酒的朋友走了以后发生的事情。家属把他们告上法庭,但是法院就是这么判,就是判几位喝酒的朋友无罪,也许法院方面还要进一步的了解一下情况吧。不知道其他的网友有何的想法。

    自媒体老杨爱旅游 2185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2025-01-06 16:16

  • ..+#KTV老板庆生后溺亡 同桌5人不担责# 参加酒局有风险,[炸弹] 切勿狂饮把酒贪, 不要逼人把酒干, 量力而行莫互攀,[啤酒] 劝人饮酒责任担, 同桌醉酒应照看, 负责护送保安全, 交给家人方算完, 让人喝醉你不管, 出现伤亡上法院, 判你有责要赔钱。💰

    评一评 2131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2025-01-06 05:13

  • ..+在这个看似平常的生日聚会上,冯某的庆祝活动却演变成了一场悲剧。作为KTV的经营者,冯某本应是欢乐的主角,却在次日凌晨与好友赵某双双溺亡,留下了无尽的悲痛与疑问。这样的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律层面的深思。 事件发生后,冯某的家属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追责,起诉了与冯某同桌的五位朋友,要求赔偿因冯某的溺亡所造成的损失。然而,甘肃临洮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冯某在聚会中并未饮酒,且事发时其他同桌人员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对冯某的意外负责。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许多人对法院的裁决表示理解,认为法律应当公正客观,不能因为一场悲剧就将责任强加于他人。然而,也有一些声音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在聚会中,朋友之间应当相互照顾,尤其是在涉及到酒精和水域的情况下,大家都有一定的责任。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基于对责任的明确界定。法律并不支持因个人选择而将责任转移到他人身上,尤其是在冯某并未饮酒的情况下,其他同桌人员并没有直接的过失行为。然而,从人性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却让人深思。朋友之间的相互关心与照顾,在这样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冯某的家属在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然而二审的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让冯某的家属感到失望,也让许多人对如何在朋友聚会中保持安全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忽视安全意识,尤其是在聚会时,欢乐的气氛可能让我们放松警惕。然而,这起事件提醒我们,无论是在欢庆的时刻,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朋友之间的相互照顾和责任感,能够在关键时刻挽救生命。 最终,冯某的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损失,更是社会对友谊、责任和安全的深刻反思。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重演,让我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时刻保持对安全的警觉与对彼此的关爱。#法律热点分享# #饮酒身亡同饮者承担责任吗# #朋友聚会,喝酒身亡,责任谁负?#

    热情风铃Qh 3932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2025-01-05 18:56

  • ..+甘肃临洮,男子约朋友来自家酒吧为其庆生,6好友如约而至,欢聚一堂,男子安排能喝酒的朋友相互招待,自己滴酒未沾。次日凌晨,几位朋友分波散去,男子同另一好友相伴回家,没想到下午时,二人被发现均溺水身亡。男子家属认为,同他聚会的其他5位好友都有责任,要求对他的死进行赔偿,法院调查后做出判决,男子家属失望至极!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冯峻做酒吧生意,为人豪爽大方,善与人交际,是性情中人,结识不少心腹之交的朋友。 2023年10月的某天,是冯峻的生日,他电话摇了6个朋友,邀约他们来自己的酒吧为其庆生。 几个铁哥们,一听大哥生日,那必须到场!再说也好久没聚在一起,谈天嗨地了,再忙也得抽时间赴约。 6人如约而至,整个包厢里热闹起来,大家欢聚一堂谈笑风生。 冯峻让赵鹏陪能喝酒的朋友喝啤酒,说自己做酒吧生意,已养成不喝酒的习惯,就以饮料代替酒陪你们,能喝的随性,高兴为主。 他们4人喝啤酒,3人喝饮料,主打一个想喝就喝,想唱就唱,想跳就跳,尽情放松。 冯峻红光满面,他看着哥们几个喝的尽兴,玩的惬意,他也特别开心! 他们一直吃喝玩乐到凌晨1点多,张、水、宿、3位朋友先离场回了家。 凌晨3点,酒吧已没有顾客,王明和李大军还帮冯峻打扫了会酒吧,然后又说要去吃夜宵,便开车离开了。 赵鹏虽喝了啤酒,但也没多,冯峻滴酒未沾,两人的家离店不远,他俩一合计干脆步行回去得了,有伴,边说话边溜达,一会就能到家。 万没想到,到下午,冯峻和赵鹏竟被人发现,两人均溺水身亡,就死在他们途经的一小河里。 这一消息传出,所有朋友都震惊了,凌晨分别时还好好的,并且冯峻滴酒未沾,赵鹏也没喝多,怎么就溺水了呢? 在他们还一头懵,没反过劲时,冯峻的家属找到了同冯峻一起过生日聚会的其他5人,认为冯峻好好的一个人,就是和你们聚会喝酒就出事了,你们5人都有责任。 王明、李大军、张、水、宿5人,觉得太冤枉了,喝酒的都安全回家,未喝酒的却出事了,不关他们的事啊! 他们劝冯峻的家属,能理解她的心情,搁在谁身上都受不了,哥几个也都很难过,但这是意外,却与他们无关! 情绪激动的冯峻家属,根本不听这些,几次追要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把王明等5人告上法庭,要求进行精神赔偿。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此案件呢? 1、冯峻家属认为,聚会的这些朋友都安全回家,自己丈夫却溺水身亡了,他们理应对她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冯峻家属认为,7人一起聚会喝酒嗨皮至凌晨,5人分波走人,剩下冯峻和赵鹏最后走,未尽到对二人照顾的责任,致使他们溺水身亡。同喝酒的5人有连带关系,冯峻的死为她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其他5人对其进行精神赔偿。 2、冯峻的死亡,其他聚会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冯峻做东邀请6为朋友聚会,为其庆生,并且声明,大家能喝酒的喝酒,不能喝酒的喝饮料,并且他自己滴酒未沾。 其他5人认为,他们离开时,冯峻和赵鹏一切正常,后结伴回家,途中溺水,纯属意外。 他们认为,喝酒的人都安全回家,滴酒未沾的人无需要喝了酒的人照顾协助他回家吧?因此,冯峻的死,无论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上。他们均不存在过错,不应对他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3、聚会中未饮酒者是否对饮酒者负有照顾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案例中,冯峻在自己的酒吧组织聚会,其他朋友有喝酒,但他滴酒未沾,他们都是自由发挥,没有拼酒或是醉酒,未形成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关系。 冯峻不必对未醉饮酒者进行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更没有义务对未饮酒的冯峻进行照顾帮扶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峻溺水身亡与聚会无因果关系,其他5人不存在过错,未侵害冯峻的人身安全,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峻家属的所有诉求。 冯峻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的裁定,再次驳回冯峻家属的诉求。 (人物均为化名) 您觉得冯峻家属,应该索要赔偿吗? 关注@小栗子看法 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冬季生活打卡季#

    小栗子看法 6862 阅读 1 评论 2 点赞 2025-01-07 08:35

  • ..+KTV老板庆生后溺亡, 朋友们该不该负责? 甘肃临洮KTV老板冯涛生日请朋友聚会, 第二天和送他回家的朋友赵刚双双溺亡于家附近水渠! 冯涛家属起诉其他五位朋友,认为他们未尽照顾义务,一审二审均判五位朋友无责。 法院认为,聚会是冯涛组织,自身也未饮酒,朋友已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溺亡纯属意外。 1984年南京大学叶孝信教授发表的《论无因管理》中提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义务、为他管事、有为他谋利之意。此案中,朋友们与冯涛只是普通聚会关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照顾义务。 意外已发生,如何界定责任值得深思。

    泡沫 864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5-01-06 17:35

  • ..+KTV老板庆生后溺亡, 家属起诉索赔, 结果令人意外。 我注意到3件事: 1、酒局是该老板组织的,且该老板喝的饮料。 2、该老板的好友赵某喝了酒,最后赵某陪同该老板回家,喝了酒的陪同没喝酒的一起回家,这逻辑是不是说不通? 3、该老板和赵某在第二天下午被发现溺水身亡。这是人为还是意外? 该老板的家属起诉了参与酒局的其他人,法院判决同饮者不担责。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高谈阔论王 9596 阅读 1 评论 7 点赞 2025-01-05 19:16

  • 聚餐饮酒后游泳溺亡,家属起诉共饮者索赔49万余元,法院判了

    一场同学聚会,几杯白酒下肚,年轻的小伙子非要去游泳,结果发生了悲剧。死者家属认为同饮者应该担责,将四名同学告上法庭。

    易见钟秦904724 316 阅读 2 评论 2025-01-06 08:20

  • ..+KTV陪酒,经理三杯下肚人没了!家属索赔125万,结果你猜怎么着? 土豪老板马某请客唱歌,出手阔绰,给了陪酒女经理5000小费。经理一高兴,连干三杯,结果酒精中毒,当场倒下。 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把老板、同事、歌厅全告了,一张嘴就要125万! 法院的判决,真是让人大跌眼镜。老板和客人各赔12万,歌厅和同事一起赔7万。 陪酒本来就是歌厅的“潜规则”,出了事,责任怎么算?有人说,经理自己贪杯,怪谁?也有人说,老板给钱,就有责任。 喝酒助兴,是情商高还是在玩命? 这判决,你怎么看? 细思极恐。

    南北西东y 27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5-01-06 19:27

  • ..+甘肃临洮,男子生日,请了6名朋友来自己的KTV一起庆祝,席间,男子并未饮酒,而是喝的饮料。次日凌晨,聚会结束,大家陆续离开,可当天下午,男子和另一朋友被发现溺亡。事发后,男子家属起诉同桌5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朋友傻眼:“他没喝酒,酒局后的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再次将“朋友间的责任边界”推到风口浪尖。法院一审判决五名朋友无需承担责任,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却也引发了更多思考。 冯某的意外离世,无疑是一场悲剧。家属的诉求,源于对失去亲人的悲痛,以及对责任的追问。他们认为朋友们有义务确保冯某安全到家。然而,法律并非道德的延伸。朋友间的聚会,并非强制性的监护关系。冯某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选择自行离开,朋友们并无强制留下的权利,也难以预料意外的发生。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当下社会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朋友间的相处,更多基于信任和自愿。法律无法,也不应该过度干涉朋友间的私人交往。过度的责任追究,反而会削弱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影响社会和谐。 类似的案例,历史上也有不少。比如,朋友间的登山事故,酒后驾车事故,责任认定往往也极其复杂。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溺亡是意外事件,与朋友们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起案件的判决,或许能给社会提供一个参考,提醒我们,朋友间的责任,并非无限的。在享受友谊的同时,也要尊重彼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起悲剧,提醒我们珍惜生命,也提醒我们,法律的边界,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希望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云舒 14872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2025-01-06 00:27

  • ..+😕【生日宴后溺亡,同饮者无责:法律与责任的判定】😕 近日,甘肃临洮县发生了一起令人悲痛又引人深思的案件。 冯某生日时邀请王某等人到自家经营的KTV庆祝,结束后与赵某溺水身亡。冯某家属起诉同桌5人索赔,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判决是有依据的。酒局由冯某组织,他还不喝酒,聚会结束他和赵某一起离开,之后溺亡属于意外事件。并没有证据显示他的死亡与同桌聚会存在因果关系。按照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对死亡存在过错,这些同饮者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担责。 但这一结果却很沉重。在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朋友聚会饮酒时应该有些基本的安全照顾意识。不过法律的判定是基于事实和证据。这也提醒我们,饮酒者自身的责任非常重大。饮酒过程中,同饮者虽然没有强制的照顾义务,但出于情谊和社会公序良俗,应该互相提醒适量饮酒、照顾醉酒者。但根本上,还是要靠饮酒者自己把握好度,毕竟生命安全是自己的首要责任。这一判决也是给大众一个警示,在各种聚会饮酒场景下,明确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溺亡 #同饮无责 #法律责任

    安家民宿 50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5-01-05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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