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家熏腊肉被罚200元并写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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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以“教育管理费”名义对老人进行罚款,这种做法是不妥的。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力,这种罚款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罚款已退还,但事件反映出基层社区在执行政策时存在的问题。社区工作人员应注重沟通和引导,而非简单罚款,以免引发居民不满和抵触。 环保政策的落实需兼顾人文关怀和社会实际。禁止在环保熏制点外熏制腊肉虽为改善环境,但也要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传统习俗。政府和社区应加强宣传引导,提供便利环保的熏制方式,让居民在遵守规定的同时,保留传统习俗。#老人在家熏腊肉被罚200元并写保证书#头条热榜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完善之处请多包涵。图片来自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朋友,如果喜欢我的文字,敬请关注@行走天涯解读人生
..+四川农村熏腊肉、焚烧秸秆、烧柴火灶有几百年上千年的历史,从来没有产生什么环保问题。现在却把这些行为定为大气污染的头号天敌,是产生环保问题的根源。环保局、镇村两级天天盯,夜夜盯,防止这些行为发生。我是怎么也没有想明白?前几天,还有报道四川广安一户人家在自己家里熏腊肉,竟被罚款,还写报证书。我更想不明白了,不是说好了的,是依法治国、科技兴国的嘛。 广安熏腊肉罚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几百年老传统,如今成了环保的“头号敌人”? 四川农村,熏腊肉、烧秸秆、柴火灶,祖祖辈辈如此。这突然成了环保大敌,让人摸不着头脑。环保部门严查,甚至罚款,还开罚单。这跟“依法治国,科技兴国”的方针,好像有点不太搭调。以前没啥问题,现在却成了大问题?这中间,是不是有什么我们没看到的弯弯绕? 或许,环保标准提高了,以前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确实需要改进。但这几百年来的传统,一下子被完全否定,难免让人觉得有点突然。广安那户人家,可能也没想到,自家熏腊肉,会引来这么大的麻烦。这其中,信息不对称,以及对传统习俗的理解差异,可能都是原因。也许,更好的办法,不是一刀切的禁止,而是引导,是寻找更环保的替代方案。毕竟,腊肉的香味,也是乡愁的一部分。 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关键在于,如何平衡传统与现代,如何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需要更细致的政策,更有效的沟通,以及更科学的解决方案。一味地禁止,只会激化矛盾,而寻找平衡点,才能最终解决问题。这需要时间,需要耐心,更需要智慧。 #农村环保##传统习俗与现代环保##地方政策与民生#
..+近日,一则关于广安市广安区老人因在家熏制腊肉被社区罚款200元的消息,如同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层层波澜。这不仅让人疑惑:社区何以拥有执法权?老人熏腊肉又违反了哪条法律?这200元罚款的依据何在?罚款最终又流向了何处? 在法治社会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还会出现如此荒诞不经的事情?究其原因,乃是以权代法的恶果在作祟。一些基层单位或组织,往往打着“管理”的旗号,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对民众进行不合法的处罚。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和嘲讽。 以权代法,本质上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然而,当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时,法律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尊严和效力。这不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更会让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进而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危机。 回到这起事件本身,老人熏制腊肉本是传统习俗,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社区却以此为由进行罚款,其行为无异于无稽之谈。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罚款行为是否经过了合法授权?罚款所得又是否纳入了正规渠道?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以权代法并非个例。在一些地方,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单位或组织,往往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对民众进行不合法的干预和处罚。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石,更阻碍了法治进程的推进。 那么,如何根治以权代法的顽疾呢?关键在于加强法治教育和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组织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他们明白,权力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组织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对于那些擅自扩大权力范围、进行不合法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以权代法是法治社会进程中的绊脚石,必须坚决予以铲除。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和监督力度,提高基层单位或组织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他们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居乐业。
..+以“熏腊肉教育管理费”名义对居民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据央广网报道,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四川省广安市一名六旬老人因在家熏腊肉,被当地社区以“教育管理费”的名义罚款200元,老人还写了“不再在家熏腊肉”的保证书,引发网友热议。 那么社区以“熏腊肉教育管理费”名义对居民进行罚款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社区对居民进行该项罚款,其处罚依据、处罚主体、处罚程序都是违法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该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设定,而我国目前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规定“熏腊肉教育管理费”的处罚种类,当地社区进行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社区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处罚权,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再次,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告知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社区不遵循行政处罚程序,直接进行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 像“熏腊肉教育管理费”之类的奇葩处罚,属于一些地方典型的巧立名目、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些师出无名的罚款既损害了群众利益,增加了群众负担,也恶化了社区、地方政府部门等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地方政府部门和社区在进行社会管理时,要依法进行,要尊重当地的传统习俗,不能强制改变当地居民已经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习惯,更不能为了创收而没有根据地进行处罚。
对居民在家做腊肉被罚款一事的疑问 四川一居民在家做腊肉竟被罚款教育还交了200元,着实令人费解。腊肉本就是传统美食,百姓在家制作传承多年,只要未造成不良影响,怎就不行了呢?工作人员执法所依的法规也不明。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个合理说法,别让正常民俗活动无端受扰呀。
..+农民私自宰杀年猪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农民私自宰杀年猪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这真的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农村,私自屠宰年猪太常见了。就像我们村,好多人觉得自己宰猪能省屠宰场的费用,还能多卖点钱。而且有人觉得正规渠道猪肉贵,自家养的猪自己宰,肉新鲜又省钱。还有啊,一些地方监管也不到位,偏远村子没人管,农民法律意识也淡薄,觉得祖辈都这么干,违法也没啥。要解决这问题,得提高农民收入,让他们买得起正规猪肉,还要加强监管,多派人手,用新技术监督。咱可不能为了这点小利,不顾食品安全和法律啊! 总之,这事儿得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让农村更规范、更安全!
..+连检疫都免了,为什么农民私自宰杀年猪的现象屡禁不止? 听了内行人一句话,豁然开朗! 如果猪杀了用于买卖,那是经营行为,需要检疫,用于自家吃的就不用。就像自家开车带点年货,给自家农机拖点柴油。只要不是经营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是非法行为。问题是谁家也吃不了一头猪,年猪都300多斤,总不能白送别人吧?只要你收钱就是经营行为,管你盈利不盈利,罚你10倍算给你面子,不交就拘留。 村上每年杀的时候,有时候送一点,有时候给点钱,这个很正常。只要经常固定的,不是大规模的,自己家自己养的没有贩卖,就不应该去管他。交给人民自治去吧,由村里负责管理村民自治,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由国家来管,由法律来管。 再说了,那检疫是谁去做?屠宰场都是半夜杀猪,那些检疫的大爷能半夜来检疫吗?检疫章都是在屠宰场手里拿着,不信你去看看。 我觉得,不能只提出问题,却从不想解决问题的办法。要真为人民着想,那是不是可以年关时候检疫人员统一下乡现场检疫,让农民统一报到村里,村里与检疫站协调安排上门检疫的事宜。杀一头猪得去二三十公里外的县城,农民肯定不愿意,来回运输费及时间成本。 制定规则后,要切合实际为群众考虑,而不是逮住就罚款,还冠冕堂皇的说是为你好。这样的做法根本不符合实际,农民的辛苦和需求应该被更加尊重和理解。
..+年关将近,在四川广安协兴镇金狮社区,一位60多岁的杨大爷像往年一样,在2024年12月24日晚10点左右,于自家院子里支起了熏肉架,准备熏制些腊肉好过年。新鲜的猪肉在烟火的熏烤下,渐渐散发出诱人的香味,然而这熟悉的烟火气息却引来了市、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他们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时发现了杨大爷家升起的袅袅炊烟,随即通知金狮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制止。 社区工作人员赶到后,告知杨大爷在自家熏腊肉违反了规定,要求他缴纳200元的“教育管理费”,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杨大爷虽满心委屈与不解,可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也只能无奈认罚,还颤抖着手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再也不在自家熏制腊肉了。 此事经网络曝光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大家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指责社区乱收费,也有人理解环保初衷,还有人呼吁人性化执法。在舆论的压力下,1月1日,金狮社区将200元退还给了杨大爷。1月3日,协兴镇人民政府在网络问政平台作出正式回复,称已对涉事社区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表示今后会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法律之思 认为,社区无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金狮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根本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即使依据《金狮社区居民公约》,只要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村规民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若其擅自设定此类带有处罚性质的权力,则该公约本身违法,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财产权 。 其次,执法需有依据: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虽曾联合发布通告,禁止在主城区环保熏制点外熏制腌腊制品,但明确规定违规将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而非社区。社区工作人员直接进行罚款,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在该事件中,罚款收据上没有收款单位盖章,程序上存在明显漏洞,使得这一处罚行为更加站不住脚。 关注@法律之思 ,一起体验生活冷暖! #老人在家熏腊肉被罚200元并写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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